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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及审查标准

日期:2014-12-19  来源:  作者:

  一、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1、绿地规划布局

  以项目用地总体规划布局为指导,根据项目所在地现状及用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其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中心公共绿地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⒉绿化景观设计

  应在总体上符合下列设计原则。

  ⑴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运用好比例、节奏、对比、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的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

  ⑵植物造景为主原则。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⑶以人为本原则。绿地设计要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铺装面积不高于20%.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提倡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出入口应采取无障碍设计,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⑷地方特色原则。从本市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选择长势良好、抗性强的乡土树种作为绿化的基调树种,体现地域特色。鼓励建设单位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

  ⑸整体协调原则。做好构景要素之间的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的协调。园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体量、尺度、色彩、质地上必须服从环境需要,与其他景物协调统一。

  ⒊植物配置设计

  ⑴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3:1—4:1;乔木与灌木种植数量比例为1:3—6;乔灌木的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70%,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⑵种植植物的种类要丰富多彩。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植物材料配植应不低于20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35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45种,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55种。

  ⒋停车场设计:

  在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并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具体规定如下:

  ⑴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⑵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①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

  ②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米;

  ③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米;

  ④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米,池壁高度应大于20厘米,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⒌地下设施绿化

  ⑴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应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的种植结构。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具有公共性,方便居民出入。

  ⑵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必须局部与自然土壤相接,不被建筑物、构筑物封闭围合。覆土应与地面持平,并与周边地形顺接。

  ⑶地下设施覆土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50%。

  ⑷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

  二、指标核算

  (一)绿化用地面积的核算方法及标准

  ⒈绿地率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⒉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原则:

  ⑴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⑵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不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⑶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⑷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距建筑外墙1.5 米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⑸附属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⑹园林式花架,视植物所能达到的郁蔽程度,按投影面积的20%—30%计入绿地面积。

  ⑺垂直绿化、立柱式花架不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⑻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⑼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附属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附属绿地面积的10%.

  ⑽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绿地;按树阵方式种植的,按1.5平方米/株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⑾地下设施覆土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

  ①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算绿化面积;

  ②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算绿化面积;

  ③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计算绿化面积。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地下设施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

  ⑿建设项目内附属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附属绿地指标。

  ⒀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⒁屋顶绿化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绿地率审批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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