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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日期:2018-12-29  来源:闪电新闻  作者:李春晓

    28日,记者在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将于20195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临沂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至2017年底,临沂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1.11%36.26%20.19平方米,临沂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临沂市园林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起草工作。临沂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将于201951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分5章,共计45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此外,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提出海绵城市绿地建设理念,要求加强海绵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以空间换绿地,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规定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明确了绿地管护责任主体和要求;规定了禁止危害城市绿地的行为。规定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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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挖坑、采石、取土;

    ()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章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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