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省景观设计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省景观设计和建设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和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省景观设计和建设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成立全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
(一)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全省景观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2、研究起草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3、具体组织联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全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AAA级等信用评价工作。
4、密切联合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5、研究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6.开发建设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7.宣传并组织对具有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参与进行信用体系评价。
8、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并联合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六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履行合同能力、企业经济发展指标、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按照《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一》(见附件1);《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二)》评分(见附件2),《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三)》评分(见附件3);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在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