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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风景名胜区提要求

日期:2017-07-14  来源:住建部  作者:

    日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修订草案》提到,在依法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风景名胜区应当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无关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7.05 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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