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园学字[2016]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协)会,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单位会员: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的一个专门奖项,已成功评选四届,得到业内的关注和认可。根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学会在2016年将继续开展“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科技进步奖(简称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欢迎申报参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在风景园林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二、申报条件
本奖项评选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中进行。申报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均需是本会正式会员。
申报科技成果原则上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并取得正式评审和鉴定。自主立项并实施完成,取得创新性成果,对某领域科技水平提升有重要意义的,也可申报参评。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风景园林行业领先水平;
2、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奖项设置
本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四、申报办法和材料要求
本奖项实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书》须按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盖章。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材料一经提交,不得再做修改。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
5、科技成果若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
6、学会专业委员会和各省级学(协)会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4项,学会单位会员每年度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申报书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于7月1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申报书三份、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寄送至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秘书处,同时发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五、评审
本次评奖参照《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学会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奖项进行评审,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情况以学会文件公布为准。未获奖的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退回。
自2016年起,学会将从获奖项目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推荐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华夏科技奖”评选。
六、其他
1、本评奖不收取评审费。评奖完成后,学会将把获奖成果编辑成书,进行推广宣传,需支付一定成本费,获奖单位可自愿参加。
2、本文件所含附件请到学会网站(www.chsla.org.cn)下载。
材料提交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建筑文化中心C座6001室
电话:010-88083198
传真:010-88082100
电子邮箱:914361120@qq.com
联系人:刘艳梅 马 琳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