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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日期:2014-12-03  来源:  作者: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违法形式 量罚程度起点 罚款基数(元) 基本系数 系数变量标准 备注

    1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山面积 100㎡ 50万 1 每增加10㎡,系数增加0.02 开山面积指的是开山后形成的坡面面积

        采石重量或体积 10吨/10m3   每增加1吨/1 m3,系数增加0.02 

        开矿重量或体积 10吨/10m3   每增加1吨/1 m3,系数增加0.02 

    2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面积或储存体积 10㎡/10m3 50万 1 每增加1㎡/1 m3,系数增加0.01。 

    3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00㎡ 50万 1 每增加20㎡,系数增加0.01。 

    4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的建设面积 个人20㎡ 2万 1 每增加2㎡,系数增加0.01。 

     单位50㎡ 20万 1 每增加10㎡,系数增加0.05 

    5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面积或占用面积 开荒20㎡ 1000 1 每增加10㎡,系数增加0.2 

    修缮的座数 修坟立碑1座 1000 1 每增加1座,系数增加1 

    6 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面积 10㎡ 5万 1 每增加1㎡,系数增加0.05 商业广告大于等于10㎡,适用本条例,小于10㎡,适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7 在风景区内,擅自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加活动的人数 200人 5万 1 每增加20人,系数增加0.05。 

    8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面积 20㎡ 2万 1 每增加5㎡,系数增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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