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修订稿)
日期:2014-11-24 来源: 作者:
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重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镇指导思想明确,要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制总体规划,在规划中表述绿化规划建设内容,并制定严格实施城镇 “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有效提高城镇承载力;各类绿地规划指标比较先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使城镇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4、至少有1座公园或广场(游园)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植物配置合理,富有地方特色;公园绿地布局合理,镇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
5、居住区绿化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化不低于30%;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绿化不低于30%,使城镇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6、注重城镇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
7、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100%和80%以上,城镇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8、镇各驻地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城镇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
9、按照城镇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10、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或实行了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路灯照明科学合理,繁华区、景区配有标准化的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