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园学字[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园林学(协)会,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单位会员:
为加强中国风景园林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全国风景园林专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风景园林事业发展,学会组建了专家库,并公布了专家库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第一批专家名单。为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学会研究制定了《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学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发。
2019年1月24日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风景园林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全国风景园林专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特建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
第二条 为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组成原则包括:
(一)以风景园林领域专家为主;
(二)具有地区代表性,兼顾欠发达地区;
(三)具有专业代表性,覆盖风景园林学科全部专业领域;
(四)覆盖规划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
(五)老中青相结合,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较大比例;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风景园林学科和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成就;
(三)热爱风景园林事业,能积极组织和参与学会活动,热心参加学会工作,本人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学会委派任务;
(四)身体健康,入选候选人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库采取循序渐进、分层推荐的方式组建,人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用推荐和特邀两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协)会推荐本地范围内专家,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本专业领域内专家,学会秘书处特邀住房城乡建部直属单位、国家级规划设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院校专家和外籍专家等。
第七条 被推荐专家须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候选人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材料。被推荐人为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专家进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由学会秘书处专人录入专家库信息,并向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定期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验收)提供服务;
(二)为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成果推介提供服务;
(三)为推荐、选拔和培养风景园林科技人才服务;
(四)为各地风景园林建设服务等。
第十三条 开展服务的形式以专家个体为主,必要时以专家服务团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最多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第十五条 对专家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营造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氛围。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专家库每两年增补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 有1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 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四)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 届满后年龄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所在单位及归属地学(协)会,维护专家库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 因违法及超龄被调整出库的人员,永久不准推荐入库;因其他原因调整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推荐入库。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推荐资格,弄虚作假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