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园学字[2018]第5号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明确规定,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依据该通知精神,经征求各方会员意见和换届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将延续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标准,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暂不做调整。
一、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50元人民币/年
2、学生会员:20元人民币/年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4000元人民币/年
二、学会收取会费,按要求开具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学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本管理办法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