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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日期:2023-02-02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和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挂靠单位或分支机构筹备机构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二)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明确的工作任务,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五)有较强的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

(六)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七)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会章程,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在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并向上级部门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并于召开两个月前书面报送请示文件,包含:

(一)召开成立大会请示函;

(二)领导班子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简历;

(三)工作规划(草案);

(四)工作规程(草案);

(五)挂靠单位确认函。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召开后1个月内,须将结果(包括:会议通过的领导班子及委员名单、工作规划、工作规程、会议纪要等)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确定挂靠单位,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十条 挂靠单位的确定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提出,一般应设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并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挂靠单位应和本会签署挂靠协议,以书面形式保证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向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技术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挂靠单位等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一)完成本会授权任务的;

(二)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性质、业务特征等,规范使用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命名。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基于某一专业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分会是基于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是基于某项职能工作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负责人会议研究讨论相关事项,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和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本会法人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日常协调和办事的内设部门,但不得以内设部门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对外开展活动,不得将内设部门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依法为其刻制在名称、样式上与名称章有所区别的专用章,不得刻制名称章。印章实行本会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依据自身业务范围及特点在全国范围发展委员和委员单位(成员或成员单位)。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委员中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或领域情况。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为任届期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分支机构成员不得与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机构内任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负责人直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本会作出区别,负责人名称统一规范为: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分会称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本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须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领导机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一般不超过15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充分酝酿人选并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经本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热心学会工作。领导班子中须有挂靠单位的代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 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事先报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两个月前,应向本会书面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报告,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换届。请示报告应包含请示函、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人选、本届工作报告、下届工作规划(草案)、工作规程(草案)、挂靠单位确认函等。届内负责人变更,须报本会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在换届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将换届结果(包括:会议通过的领导班子及委员名单、工作规划、工作规程、会议纪要等)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后,应积极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纳入本会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依据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擅自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工作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严格接受本会审核和全过程监管,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未取得本会书面授权,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活动需要可临时设立工作组、志愿服务队,应当经学会严格审批程序,由学会监督管理,规范活动开展,不得再以学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下属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订工作规程,报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其内容不得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年会、学术会议和展览等重要活动方案应提前向学会报备,并接受本会协调。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本机构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负责人责任,甚至终止该分支机构。

(一)未按照本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

(三)未使用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的。

(六)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七)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名誉和整体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擅自设立下一级组织并开展活动的;

(九)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

(十)未经本会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一年无故不开展活动或不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

(十三)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涉外活动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支机构的涉外活动必须执行国家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过批准方可开展;

(二)每项外事活动均须提前两个月向本会提交相关材料,经本会审核同意,并于外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活动总结;

(三)外事审批手续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负责办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事管理要求或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向本会提交外事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应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并根据各自特点,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并及时提交用于本会网站、公众号等宣传的相关材料。活动通知和简报、书刊等宣传资料须提前报送本会审核。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积极组织本机构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确因业务或工作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由本会为其开立,开户名称应为本会名称后加分支机构名称。

第四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计入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使用本会统一票据,由本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本会的监督管理。

工作评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对工作优秀的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本会秘书处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建议。

评估指标主要有:

(一)对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

(二)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四)和本会秘书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报告情况;

(五)学术活动开展情况;

(六)挂靠单位的评价意见。

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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