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七)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九)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 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
1、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个人会员证件,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
1、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单位会员证书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本会根据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会按会员条件发展会员,并报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统一编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将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常务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规模3-9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须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本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事项,须经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2年12 月30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