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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日期:2015-09-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内政办发〔2015〕1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已经成为我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虽然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全区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二、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加快完善地方环境监管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认真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并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落后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推动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建立完善环保与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内环办〔2014〕309号)要求,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构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环保部门设立警务室,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保障正常办案经费。培育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各地区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在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摸清环境问题底数和打击违法排污等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5〕43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后续工作。各级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对各地区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好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动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区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区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地区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10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5〕89号)要求,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权限,各地区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合力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工作。符合环保备案和审批条件的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违建的企业,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三)加大综合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强环境监测、自动监控与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各地区要建立环境保护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工作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实行全区重大环境问题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内环办〔2014〕283号)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环境问题实施动态管理。

  四、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积极推进“阳光执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

  完善自治区级环境监察制度,建立自治区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加强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2015年起,自治区环保厅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28号)要求,每年要对30%以上的盟市和5%以上的旗县(市、区),各盟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的旗县(市、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各地区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各地区实际,依法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焚烧秸秆烟尘污染等环境监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完善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法律援助等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逐步实现执法全程公开。

  六、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各盟市、旗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工业集中、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环保站(所),其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兼职环保助理员,由旗县(市、区)统一管理。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根据全区公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保留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控预警水平。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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